为构建我院学生意外伤害和住院医疗保险制度,减轻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因意外伤害和住院医疗造成的经济负担,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的精神,本着自觉自愿的原则,我院在学生中实行的学生团体平安保险是目前解决学生因意外伤害和高额医疗费用所造成经济负担的有效途径。为规范我院学生团体平安保险的理赔工作,让广大同学进一步了解有关政策,熟悉具体理赔程序,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保险对象凡我院身体健康并能坚持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在校全日制大、中专学生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学院向保险公司集体办理投保手续,在投保前已患有白血病、恶性肿瘤、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尿毒症等不能参保的疾病患者,保险公司不予承保。
第二条 保险期限按保险单载明的日期起讫(一般为一年),期满时另办续保手续。
第三条 保险险种
1、学生团体平安保险
2、学生团体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3、学生团体住院医疗保险。
第四条 保险费用一般每生每年28元。
第五条 保险险种说明
一、意外伤害是指保险被保险人在校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保险公司按伤害程度直接用于治疗的合理医疗费用进行赔偿的一种保险。(意外伤害是指被保险人在校期间因遭受一切外来、剧烈、明显的压伤、跌伤、碰伤、炸伤、烫伤、沉溺、触电、雷击、中毒、歹徒和牲畜袭击,突然窒息,乘坐各种运输工具或使用各种机器(械)失事或为维护社会治安、保护国家财产的见义勇为行为等不可预测的伤害事故。)申请赔偿应提交的材料:
1、门诊或住院病历
2、病情诊断证明
3、如发生骨折应提交x光报告
4、医疗费发票
5、药品清单
二、住院医疗保险
被保险人直接用于住院治疗所支付的床位费、手术费、药费、检查费等项费用。赔付比例按保险公司投标书规定进行赔付。
申请赔偿应提交的材料:
1、住院病历
2、病情诊断证明
3、住院费发票
4、出院小结
5、药品清单
6、转院治疗者应提交转院证明
7、因疾病死亡,申请人应提供死亡证明、火化证明、当地派出所销户口证明。
第六条 保险给付程序
学生保险按保险条款规定给付部分或全部保险金。保险的给付程序如下:
1、被保险人须在规定之日内(一般为三个月),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逾期不申请者,根据保险公司有关规定视为自动放弃保险权益。
2、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必须携带相关材料到学生工作处开具相关证明。
3、由学生本人持相关证明和相关材料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并将理赔结果报学生处备案。
第七条 注意事项
1、学生在遭受意外伤害或住院必须到县级及以上医院治疗(需紧急救治者除外)。
2、遭受意外伤害的学生治愈后或生病住院的学生出院后应及时办理理赔
3、生病未住院的学生不能申请保险公司赔偿。
4、凡在病历、病情诊断证明及出院小结等住院材料上出现”慢性病”、”有既往病史”及”生病X X年(X X月)”或”X X年(X X月)前感到不舒服”字样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5、住院医疗保险的理赔只根据住院费用的发票,尽可能减少住院前的费用,争取在办理完住院手续后再进行检查、治疗。只有遭受意外伤害的学生才能凭门诊收据向保险公司索赔。
6、打架、斗殴、寻衅滋事以及违法、犯法行为,保险公司不予给付。
7、第三者造成被保险人伤害而引起的治疗费用中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的部分保险公司不予给付。
8、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保险公司不予给付,在治疗、住院前一定要向医院声明。
9、被保险人因矫型手术或美容所支出的各种费用,保险公司不予给付。
10、被保险人住院期间支出的挂号费、膳食费、护理费(非医院指定的医护人员)、陪住费、取暖费,保险公司不予支付。
11、受到学校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自处分执行之日起,保险责任失效。
12、在申请给付材料完备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将在七日内给付保险金。
第八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解释如有差错,以保险公司相关条款为准。
第九条 本规定只对参保的学生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