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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联席会议事规则
发布时间: 2014-07-10 浏览次数: 4835

 党政联席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加强系(部)党政共同负责、集体领导的制度化建设,促进系(部)党政领导各司其职,分工合作,认真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保证系(部)议事民主化、规范化、科学化,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系(部)党政联席会的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院党委、院行政的各项规定、决议。

第三条  系(部)建立党政联席会议事制度。凡属议事范围内的事项都应召开党政联席会。党政联席会成员包括:党总支正副书记、系(部)正副主任和助理,党总支秘书、行政秘书列席会议。

第四条  系(部)党政联席会是系(部)领导的工作与决策会议。党政联席会议作出决策后,要保证决策的实施和落实。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五条  围绕学院党政工作部署和学院任期目标责任,系(部)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中的各项重大事项应由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议事范围包括: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以及贯彻落实学院党政工作计划的具体实施意见;

2、本单位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年度总结,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

3、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教师政治、业务考核,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奖惩等重要问题;

4、系(部)年度经费预算、使用和检查,创收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分配方案,大宗资金使用、收入分配等;

5、系(部)教师和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和安全稳定工作等。

    6、系(部)招生计划和毕业生就业指导;

7、学院党政交办的其他重要事项,以及其他需要提交研究的问题。

第三章  议题确定

    第六条  党政联席会的议题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商定。

    第七条  系(部)总支秘书或行政秘书要作好会议准备工作,除临时召集外,党政联席会的议题和有关材料要提前送达参加会议成员,以便作好议事准备。凡提交党政联席会的议题,有关人员应事先准备好相关材料,内容包括汇报要点、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以及解决问题的建议或方案。

    第八条  凡未经党政主要负责人会前审定的议题,一般不列入会议的议程。

第四章  会议召开

第九条  系(部)党政联席会原则上每月召开1—2次。区别不同事项由党组织负责人或行政负责人主持。

    第十条  党政联席会一般应在全体成员到会时方能召开。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需向会议召集、主持人请假。出席会议的成员若少于三分之二,会议应改期进行。

    第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事时,凡涉及到本人以及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的职务聘任、职称晋升、出国和奖惩等问题时,本人及有关成员应主动回避。

第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事,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经应出席会议的成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如对讨论的议题存在分歧,则不宜匆忙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协商后讨论决定,必要时可请示院党委、院行政。

第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事时,行政秘书应认真做好记录,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需要保密的有关内容和决议、决定形成的过程必须严格保密,违者要追究责任。

第五章   决定或决议的执行与反馈

第十五条   党政联席会的决议和决定应形成《会议纪要》,经主持人签批,例会人员阅签后存档。议事结果由系(部)行政秘书开具决议执行单,通知有关单位和人员执行。

    第十六条   对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决议,全体会议人员应按照各自的分工认真组织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政联席会汇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则由学院党委、院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则经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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